法律專區-通姦罪

1、關於通姦罪

通姦罪解釋

(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 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

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

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注意事項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

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 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

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 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2、精神外遇、網路性愛是否構成通姦罪?

通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刑法上的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

而精神外遇、網路性愛,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 因此,精神外遇、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3、配偶與人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後,能否再與相姦者結婚?

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相)姦罪的告訴。

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原規定,通姦者不得與相姦者(即第三者)結婚,否則前配偶可以在通姦者與相姦者結婚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他們兩人的婚姻(民法第九百九十三條)。

惟此種規定,含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甚至造成子女身分上的困擾,實際上已無維持的必要,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即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故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仍得結婚。

因此,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還是可以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

 

4、丈夫外遇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夫與人外遇所生之小孩,應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所定之「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在未經其生父(即夫)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註),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係,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

註: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法律將其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得預付,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則自可認為認領。

 

5、大陸包二奶觸法嗎?

原則上大陸地區對通姦行為並無刑事責任之規範,惟若第三者明知係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破壞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由人民法院以破壞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至於通姦之民事責任,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大陸新婚姻法雖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並未如重婚或同居般明文規定有過錯方應負通姦賠償責任。

另第三者之民事責任部分,大陸新婚姻法中既未對有過錯配偶方之通姦民事賠償責任有所規定,更遑論引發通姦行為之第三者。實則新婚姻法對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之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

至於是否能透過大陸民法通則中侵權行為有關規定對配偶或第三者求償,是一大疑問,而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為,通姦只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亦沒有什麼後果。

但在台灣地區則不同,依台灣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亦即有配偶之人又與他人通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而第三者構成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故台灣人在大陸通姦,雖未觸犯大陸刑法,然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有台灣刑法之適用,火旺妻可以在大陸抓姦,然後回來台灣法院提出刑事告訴。

另通姦在台灣法律還須負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台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因而於大陸地區通姦之民事侵權之行為,依前述之規定,損害發生地在台灣,有我國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故火旺妻亦可在台灣法院對火旺在大陸之通姦行為提出民事損賠請求。